沖豐號系列需要知道的事項
發布時間:
2023/11/13 21:43
第三十四條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有坍塌、坑槽、水毀、隆起等影響車輛通行的情形,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組織力量修復;對三類以上橋梁、A類隧道、危涵,應當及時采取維修加固、大修等措施排除險情,并報告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通行費清分結算所需經費由經營管理者共同承擔,按照當年通行費清分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計提比例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協商確定,并由經營管理者撥付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經費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十條遇有高速公路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形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情況,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自治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關閉高速公路的,應當征求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意見,經營管理者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信息向社會公告,對通行車輛進行提示。關閉高速公路的情形后,應當及時恢復高速公路正常通行。[1]
第三十八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公路損毀、交通流量等互聯互通養護信息系統,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高速公路運行養護信息。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高速公路養護狀況實施監督檢查,督促經營管理者依法履行養護職責。
第四十條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侵占、損壞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附屬設施等行為,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保障高速公路正常通行,依法維護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設置和維護交通標志、標線,保持交通標志和標線清晰、準確、完好。因高速公路路網結構變化或者交通管理需要,經營管理者對標志、標線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經營管理者應當對高速公路養護、收費等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從業知識,熟悉有關法規和操作規程,掌握崗位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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